开展2016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6-06-23 17:18
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有关规定,我署自即日起,开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资助对象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经我署备案确认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所谓小型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资助范围、标准和支持重点
(一)资助范围为:上两年度(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小型微型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和专业服务支出。本年度重点支持:
1.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新增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信息化外包支出: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购置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指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企业或产品的识别系统设计费用支出;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工业设计支出及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是指企业新增为研究开发提供必 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器械及研发专业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工业设计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结构设计等设计支出;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测试其产品可靠性的环境试验、破坏性试验、筛选试验、鉴定试验、新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试验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以上四类中的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上支出不能再重复申请资助。
为扶持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近三年已获得过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的企业,本年度不再受理此资助计划申报。
(二)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三、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请参见附件1)。
(三)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实际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明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属于专业服务支出的,还应包括主要成果报告、设计图纸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及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1.提升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新增生产设备、软件支出: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生产工艺、产品或服务质量而新增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
2.提升精细化发展水平的信息化外包支出:企业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而开展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购置支出;
3.提升特色化发展水平的品牌设计支出:指企业为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而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企业或产品的识别系统设计费用支出;
4.提升产品创新水平的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和工业设计支出及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 新增研发设备、软件支出是指企业新增为研究开发提供必 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器械及研发专业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工业设计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工业产品的造型设计、结构设计等设计支出;产品可靠性试验支出是指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测试其产品可靠性的环境试验、破坏性试验、筛选试验、鉴定试验、新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等试验支出。
每家企业只能申报以上四类中的一类支出项目,且已经享受市财政相关补贴或者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上支出不能再重复申请资助。
为扶持更多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近三年已获得过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的企业,本年度不再受理此资助计划申报。
(二)资助标准为:每家企业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
三、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写打印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请参见附件1)。
(三)企业为提升专精特新水平实际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明细、合同、发票、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属于专业服务支出的,还应包括主要成果报告、设计图纸或相关证书复印件等。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营业执照及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七)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原件(附件2,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至(八)要求提供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纸质文件以A4纸型双面制作,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材料(二)、(三)、(四)需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电子版,电子版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图像清晰。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为:3月18日-4月10日下午六点。申报企业登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是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因该系统与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系统集成,如已有市经信委资金申报系统帐号的用户无需注册直接登录,否则需重新注册。不清楚操作的请仔细阅读附件3的操作指南),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申报资料。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为:4月18日-4月22日。申报企业需待网上填报资料状态变成“待受理”后方可打印《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并盖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五、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报企业的网上填报资料进行初审——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组织现场考察——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初步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署长会议审议——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易信息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李清义 83051495
郑建华 8297956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200米)5楼502室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创新与创业服务部。
资料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资料来源: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