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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用液晶显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商用液晶显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Commercial LCD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SZCL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商用液晶显示设备生产、研发及销售企业,以及行业产业链的上下游服务企业自愿结成,并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市商用液晶显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汉海达高新产业园7栋二楼B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
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开展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
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第十三条
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第十四条
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第十
五
条
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
六
条
协助市、区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
七
条
凡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商用液晶商业、服务业企业及相关机构,遵守本章程,履行本会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
八
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
九
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
二十
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通过本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和提供帮助。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
二十一
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协会章程,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行业公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相关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及时、准确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反映有关市场出现的新情况;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
二
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28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18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8000元/年;
(四)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第二十
三
条
会员退会,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
四
条
对拒绝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或本行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收回会员证和牌匾,并在行业内部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二十
五
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当会员数量在101家以上300家以下,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当会员数量在301家以上500家以下,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当会员数量在501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
第二十
六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和修改协会章程、行规及其修改案;
(二)讨论并确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案、决算案;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
(六)对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研究讨论协会及本行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
七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八
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修改章程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
九
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工作;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
三十
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拟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十)协调解决本协会会员单位和本行业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本协会的立场和意见。
第
三十一
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
三十二
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
三十三
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
四
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
五
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
六
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三)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
七
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
八
条
本协会由会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九
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及出席各种有重要领导出席或与协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场合。
第
四十
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并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专职担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公开选(聘)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草拟修改章程、工作报告、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协会管理制度等协会重要文件,报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确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不在期间,对外代表协会签署文件及出席各重要场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四十一
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
四十二
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协会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赞助;
(五)经费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
四十三
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
四十四
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协会各项活动费用;
(二)协会办事机构的经费开支及人员薪酬;
(三)有关刊物、资料的编印费用;
(四)其他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四十
五
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六
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七
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八
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九
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五十
条
本协会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
五十一
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五十二
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
五十四
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
五
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
六
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
七
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八
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九
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主管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
六十
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
六十一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
六十二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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